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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志愿者留给我们哪些思考(2)
2012-02-15 08:56:2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965次 评论:0

  也正是因为这样,我觉得在充分肯定我国志愿者服务行动的崇高与光荣的同时,也很有必要去正视夹杂其间的尴尬,有必要对中国志愿者行动的“可持续发展”进行深入探讨与思考。

  笔者以为,为了使中国方兴未艾的志愿者行动得以健康发展,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就是要营造一种充分理解和给予强力支持的舆论环境。因为在一种以邻为壑、形同陌路的冷漠社会关系里、在追金逐银、私欲膨胀的社会氛围影响下,志愿者受到的身体或精神的伤害,志愿者行动的不被理解、遭到讥讽、歧视乃至打击的事例会频频发生。面对这一切,一方面志愿者本身要具有抗打击的心理素质;另一方面,强大的舆论支持则是必不可少的社会保护屏障。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强有力的社会舆论保护屏障,一切崇高都会陷入恶搞,一切热情之火都会被屈辱的泪水浇灭,一切孕育友爱与善良的土壤都会在嘲弄、愚昧、自私与冷漠中板结!

  那么,怎样才能形成以强大的舆论为先导的社会保护屏障呢?我认为,首先是各级决策部门要充分意识到,志愿者在建立公民社会中的巨大作用——他们是一个和谐完整的公民社会的先导。所谓的公民社会,说到底就是每个公民都对社会负起责任的社会,即“人人负责”的社会。负责的含义就是对应尽义务的自觉履行与对应有权利的自觉维护。志愿者群体的崛起恰恰代表着公民责任意识与权利意识的苏醒。这种公民责任意识使得志愿者能够在帮助弱者、消除贫困、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净化社会风气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成为整合社会、重塑社会共有价值观的有生力量。同样,这种公民权利意识也使得“人民起来监督政府”的期盼变得清晰、具体,并走向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以民间的力量参与社会建设,以民间的身份成为社会的管理者和组织者,以民间的名义完善保障监督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这是对政府功能的极大补充,也是建立高效廉明政府的极大保证。可见,志愿者行动是个“好东西”。正因为这是公民实现自我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条捷径,各级政府的决策者和决策部门就没有理由不对其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与真诚的关怀。

  为志愿者和志愿者行动建立社会舆论保护屏障的另一个关键性前提是要形成一种包括法律扶助在内的制度环境。目前在我国,尽管志愿者队伍在不断扩大,但志愿者独立行动中的社会定位、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权利与义务关系、安全保障等问题却仍旧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致使这一群体行动受到种种困扰。事实上,在国际社会,特别是在欧美国家,那里的志愿服务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志愿服务制度和体系。建立了跨地区、跨国界、跨洲界的服务网络,积累了不少经验。因此,如何借鉴各国在志愿服务方面的立法和管理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加快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为志愿者独立行动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就成为一个重大课题。如何为开展和完善志愿者行动建立一套全国性的完善的法规,这不仅关系到能为志愿者提供法律保障,而且可以为志愿者营造一种良好的服务环境,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笔者以为,有了上述几个方面的保证,中国志愿者行动就会更加健康地走向平民化和常态化——大到规模不等的国内外人道主义援助,小到温馨及时的城乡居民的社区服务。

  我相信:或迟或早会有这样一天,中国内地的公众也会如同我们的香港同胞那样有五分之一的人在做“义工”;也会如同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已经做到的那样,会有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的人投身参与到志愿者的行列之中去。总有一天,在社会各种征聘广告甚至征婚广告上,人们会把“是否做过志愿者”作为职业选聘甚至男女择偶的一个优先条件。

  你是志愿行动合格的享有者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 沈杰

  ■真正的志愿文化应该是与公民文化一起培养起来的,因为它是公民文化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最理想的状态,志愿精神可以表述为一种具体化或日常化的人文精神,它具有三个关键特征:一是,自愿性(非强制性);二是,公益性(非营利性);三是,亲身参与性。作为促进社区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成员身心完善的一种价值观念和社会心态,志愿精神在日常生活层面的具体化形式就是志愿行动。

  从实质内涵上说,志愿精神是一种公共服务意识,作为现代化进程所生发出来的精神层面,志愿精神是公民意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志愿文化是公民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志愿者是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今天的中国正处在现代化的起飞阶段,这是孕育志愿精神的气候土壤。与此同时,与晚发型现代化国家许多社会事业发展的特征一样,正式化、规模化的志愿行动在中国的发生模式主要是自上而下启动的,这种外在启动机制从社会氛围上加快了志愿精神在中国社会的成长。

  但是,就志愿精神在目前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而言,我们应该充分注意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志愿精神在不同社会成员身上呈现出差异性。志愿精神开始在中国社会成员中生长,这是就总体而言的。从实际具体情况来看,志愿精神在不同个人或群体身上的发育程度及其具体表现,则与这些个人或群体的主体特征密切相关。所谓主体特征,包括受教育程度、价值观及其取向、社会性和精神性需求的状况、对志愿精神的理解、是否有做过志愿者的经历等。今天的中国社会,人们主体特征之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因为这些主体特征与他们所处的地区环境、城乡背景、经济收入水平、生活质量等客观环境因素之间又存在密切关联。今天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主体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差异性仍然很大。

  第二,外在启动为主导的时期尚缺乏对志愿精神的深度领悟。志愿行动的外在启动,即正式化、规模化的志愿行动的发生模式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特征,具体而言,主要来自行政力量的动员和组织。然而,志愿行动这种发生模式,往往容易出现一种缺陷,即志愿行动的参与者尤其志愿行动的一般享有者甚至志愿行动的组织者,对于真正的志愿精神和志愿行动的理解还存在距离。

  就此而言,当今天正在轰轰烈烈开展志愿行动的时候,对于引导志愿者、志愿组织领导者和作为志愿行动享有者的社会公众深刻理解志愿精神来说,对于促进志愿行动的健康、可持续地发展来说,探索志愿精神的真谛、加强志愿文化的培育,无疑显得非常重要且又十分迫切。

  一般而言,社会文化尤其是作为其核心部分的价值观的塑造,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精神追求的导向,简言之,在当前的中国社会亟须塑造一种展现真谛的志愿文化。

  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说,培育志愿文化与培育公民文化是同一个过程中层次不同的两个领域,公民文化涵括了志愿文化。

  从公民文化和志愿文化的社会心理机制上看,在现代化进程中,当人的主体性生长的时候,个体的心理空间开始扩大,个体有了自我意识、自主意识、权利意识、利益意识等,然而,这只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心智发展的一个方面;在自我诸意识发展的同时,个体开始形成另一种能力,即能够做出心理换位或投入理解,即能够体验到他人的自我意识、自主意识、权利意识、利益意识等。这样的话,个体便懂得了理解他人、尊重他人,包括理解和尊重他人的一切,无论是感情、权利、利益还是时间、精力和财产等。

  从社会层面上可以说,当社会成员能够自觉到自我的合法权利并努力去维护,以及能够自觉到自我对他人、社会的义务或责任并勇于去担当的时候,公民便产生了。

  从心理层面上则可以说,只有当一个人能够形成健全的自我意识和他人意识,即培养起完善的心智,那么,他或她才算是一个合格的公民。不完善的心智,例如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格特征,只顾及自己的感受、权利和利益等,而忽略他人的感受、权利和利益等。

  真正的志愿文化应该是与公民文化一起培养起来的,因为它是公民文化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志愿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表现为,志愿者为对象提供的服务是平等性的。作为公共服务意识表现形式之一的志愿精神,是基于作为公民的个人对于社会的自愿性、无偿的服务。因此,接受志愿服务的人如果同样是公民的话,他或她对于自己所享有的志愿服务,首先应该表现出自然、平和的接纳心态,而那种对志愿者提出多种多样、过分无理的要求,或把志愿者当做“零价”小工随意使唤的心态都是不健康的;志愿者付出了自己的时间、精力甚至钱、物为社会及他人服务,不仅应该受到尊重,而且应该得到感激。当然,这种感激的形式不一定是对志愿者本人及时、直接的回报,而是通过志愿文化和相关制度促成这样的效应:每一个享有过志愿服务的人,都应该并且愿意在今后以自己的某种善举来回报社会和他人。

  可以说,只有懂得志愿文化真谛的人,才是志愿行动的合格的参与者;并非苛刻的要求也同样存在:只有懂得志愿文化真谛的人,也才是志愿行动合格的享有者。当然,从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参与就是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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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世博 志愿者 留给 我们 哪些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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