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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方”适度回报是人之常情
2014-08-26 21:46:51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60次 评论:0

“受助方”理应怎样?

    近日我听某电台广播,节目主持人广播了一则启事:某先生来电反映,他在某路段驾车行驶,车上装有几袋制衣料子,途中丢失一袋。请拾到者与这位先生联系,手机号是…… 
  此条信息使我感到一种不舒服:这位先生如果附带说明将支付拾到货物归还者什么酬谢就好了,可惜没有。这就成了:你应该还我,我可以什么表示也没有。这就怎么也说不过去了。……此广播过去了4天,没有回音。恐怕与“受助者”的这个态度多少有些关联。 
  自古以来,人们总是把“路不拾遗”和“夜不闭户”视为一种太平祥和的社会景象,令人向往。但是,这样的“太平祥和”是需要人们共同来创建、爱护和保持的。 
  在“善行”的问题上,包括两个方面:施助者为一方,另一方是受助者。 
  有一句话人们用得习惯了,叫做“授人玫瑰,手有余香。”这是对施助者一方而言的。 
  那么,受助者一方理应做些什么呢?又有一句人们常说的话:“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它反映了中国人的“感恩”思想的可贵传统。 
  如果没有感恩的思想和行为,如果受人恩惠却根本不当回事,那么,“帮”与“被帮”友爱关系还能够光大、持久,成为传统和风气吗? 
  回到现实生活中,受助者的表现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衷心感谢,牢记心间,并给予“施助者”相应的物质回报;同时自己也受到感染提高道德水平,进而也去帮助别人。此为最上者。 
  二,轻描淡写来一句“谢谢啊”,如此肤皮潦草的“应付表态”最为常见,令人感到腻味和不愉快。 
  三,连个口头的“谢谢”都没有,仿佛他(她)得人帮助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此为最下者。因为这样就可能寒了天下“施助者”的心,对社会的“善行”倡导起到破坏作用。 
  志愿者在助人行动中都是“施助者”,这些年来,志愿者活动在中国大地开花结果,势头和气象很好。但是,在光大“善行”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单方面要求“施助”一方做许多的事情,而不要求“受助”一方积极回应,有所表示。因为那样,违背天公地道。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善行”的半途而废,不能持久,最终归于失败。 
  有一个“诚信姐”的故事前两年年初发生在成都:陈小玲做房屋中介生意和卖体彩,2012年6月,一名女孩在陈小玲的彩票店里买了一张“刮刮彩”,中了1500元。然而,当陈小玲和家人清点当日的中奖彩票的时候,才发现那张彩票的中奖覆盖区还没有刮完,当她刮完彩票剩下的覆盖区时,发现中奖额竟然是150万元。在茫茫人海里,陈小玲千方百计找到了这名女孩,2013年1月,这位粗心的大奖得主最终如愿兑奖。 
  陈小玲的所作所为,值得人们钦佩和学习。但是,很可惜,报道没有说“受助者”—— 中了150万元大奖的那名女孩到哪里去了?她对陈小玲有什么表示?不过从我们听到过的类似故事中可以断定:她很可能没有给陈小玲什么金钱的酬谢。这就不能不使人感到很不舒服了。 
  作为施助者,助人为乐,不思回报,是高尚的,但是不能要求绝大多数乃至所有公民都站在这个道德高点上。比如通常情况下,可以接受真心的合情合理的酬谢。 
  而作为受助者,不去实际地酬谢帮助过自己的人(有时数字还很大),并不犯法,却违背了通常的人情道德。 
  比如:你丢失了东西,人家捡拾到了归还你了,你无动于衷可以吗? 
  中国公安针对具体案情,规定公民有效地协助破案的,奖励5—10万元,这种做法我认为可以作为正确对待“施助者”酬谢的参照。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常常只是宣传和强调“助人者付出”,而不强调和宣传“受助者得回报”,比如片面强调做助人之事“义务”、“免费”、“不留名”,其实这些做法就有失人情之常。“施助者”可以不要任何酬谢,但你“受助者”不可以不有所表示。这才符合天公地道。 
  实际上,只有把“施助”与“受助”两个方面都强化了,事情才能变得更好,“善行”才能持久,好人好事才能蔚然成风。(储瑞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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