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年轻人“啃老”现象普遍,既让被啃的老人不堪重负,又从某种意义上败坏了年轻人的上进心,因此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社会问题,是否可以通过立法得以改善呢?日前,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中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看似仅属个人权益的问题,不太需要法律的格外呵护,但在吉林立法对“啃老”说“不”之前,已有多地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了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的规定。这充分说明“啃老”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据调查,65%以上的家庭存在“啃老”现象,30%左右的成年子女基本靠父母供养。“法律不张,道德不显”。正是基于这样的现状,才成为各地制定相关法律的立法基础。但是,如同当年制定的“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规定一样,虽然这样的立法释放出的是“以法显德”的善意,但仔细深究,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却值得商榷。
法律是严肃的。一部法律出台,要保证它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长期效果。所以制定一部法律,要充分考虑到法律的必要性和完整性。虽然制定此项法律的初衷是站在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但同所有公民一样,老年人也充分享有对个人财产的支配权,如果确有一部分年轻人恶意“啃老”,牵涉到财产权的纠纷与侵占,按照相关财产权的法律进行裁决即可。这是个法律执行的问题,而不是立法的缘由,单纯为“啃老”画一条“红线”,似乎没有必要,反倒弱化了法律的严肃性。本来在大的法律框架内就有法可依,再出台类似内容完全可以延交的法规,头上安头,表面上看似是法律的健全,实则是对法律权威的侵害。
同立法相比,“啃老”所涉及的内涵,更多的是道德的范畴。同时,“啃老”现象的发生,也有其现实的复杂性。如现在劳动者收入倒置现象突出(年轻人收入低廉而老年人拿着高额的退休金),年轻人独立生活成本增大,就业压力加大,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缺憾及不完善等诸多的现实问题,成为一些子女不得不在成年后“啃老”。
所以,在应对“啃老”的问题上,我们更应该从就业和福利保障等社会角度来加以反思。当年轻人遇到现实困境时,得到父母的救济与庇护,本来就是家庭、伦理、亲情所应有之义。而此时能否得到公众救济,又如何让年轻人拥有更多的“独立”的机会与能力,才是彰显文明与社会进步的标志。
还有一点不可否认,很多年轻人缺少独立意识,所以怎样培养年轻人的独立精神,从精神上解决“啃老”现象的发生,也是我们文化和教育所面临的课题。
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类似“啃老”这样的社会问题,还应回到社会的大环境中寻求破题良方,不应是仅仅“立法”那么简单。因此,拒绝“啃老”,不能止于立法,还应从加强对青少年的自立教育入手,从促进就业、完善社会福利等多方面入手,着力改善。只有如此,才会彰显以法治国的真正意义。(戴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