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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应喝止亵渎慈善的“逼捐”行为
2012-02-14 21:15:0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66次 评论:0

  扶贫济困、乐善好施本是美德,但在去年的广东省扶贫济困日活动中个别单位和个别地区出现了“逼捐”的行为,这种严重错误的做法在广大干部群众中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最近广东省委、省政府两办通知特别强调,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中,扶贫捐款不许搞硬性摊派,不得采取扣发工资、津贴的做法;不得截留或擅自使用代收的募捐款物,坚决杜绝变相摊派和逼捐等行为。(6月28日《羊城晚报》)

  广东喝止“逼捐”行为,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逼捐扶贫捐款,显然是必要的。所谓的“逼捐”行为,就是某些地方、部门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向单位、个人强制摊派募捐款物,一些地方甚至对没捐款和少捐款的干部职工进行处罚,使得原本应遵循自愿原则的捐赠变了味--摊派募捐这种表面上看来是慈善行为的做法,实际上是被某些单位和官员当成政治任务来操作的。行政干预下的募捐仍然强调的是自愿捐赠,但往往是以“任务”的形式转换了“自愿”的意志。

  同样,捐款献爱心本是一件愉快的事情,但若是在“捐款”前面硬扯上“强制”两个字,恐怕捐款就成为一种没有“课税”之名,却有“课税”之实的项目。虽然,“逼捐”行为是出于良好的意愿,但却是有悖于法制观念。如《捐赠法》规定:“捐赠应是自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那么,任何违背自愿意志的捐赠都是违法的。

  而当捐赠成为一项“任务”下达,变成“逼捐”时,法律防线已然被突破。捐款不是基于“自愿”的原则,而沾染了某种政绩利益,不仅是对慈善事业的一种亵渎,而且与依法行政的法治要求相悖。以违反 《捐赠法》的行政方式层层推进募捐行动,就会损害到公民权利,反衬出的就是公权部门没有带头遵守法律,由此衍生出的危害更大。

  进一步看,公权力对法律的僭越换来的民众捐赠,扔掉的是“依法而治”这个最能保障民权的公器。近年来各地时有发生的“逼捐”现象,用所谓的“自愿”来美化摊派募捐款物行为,不仅与民主法治精神和依法行政相悖,而且也是在伤害政府公信力。因此,广东有关部门表示,广东省扶贫济困日活动社会捐赠是遵循自愿原则的,对于个别单位的“逼捐”行为,有关部门将予以打击,令人宽慰。要知道,在我们身边慈善氛围还不浓的语境下,无论什么理由下的“逼捐”,都不利于自发、自愿与独立的慈善事业发育和成长。(鹰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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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理应 亵渎 慈善 逼捐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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