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火的善款不是财政拨款,“社会爱心捐助”理应单独并及时发给受灾者,不一定要和政府的赔偿“打包”、“捆绑”。
据报道,去年上海胶州路大火事故已过去近一年,连日来,部分受灾者表示,事故发生后他们根据报道得知,社会各界共捐款4480万元,也根据报道得知有约420万元发放到了受灾者手中。那么,受灾者很想知道,另外4000多万元善款哪去了?
值得肯定的是,昨日上海有关方面及时做出了回应。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静安区分会称,截至2011年9月5日,社会各界对“11·15”火灾捐赠款项总计5469.92万元。其中,捐赠人指定用途项目共计150.12万元,各类社会救助及爱心帮扶款项共计5319.8万元。全部款项中,已发放的有2834.7万元,其中2010年度发放的988.39万元已经审计并公布。其余款项正按计划有序发放。
这解答了公众的部分疑问,但是还不够。接下来,有关方面仍需公布详细的善款收支信息和使用计划,同时还应就善款发放的原则进行解释:为何有些善款还没有发放?
公布详细的善款收支信息是指,已经发放的善款究竟发给了谁、用在了哪些方面,每一笔善款,都应该向受灾者和社会公布。一些受灾者反映,他们确实也收到了一些款项和物资,但是,他们不知道,这些钱来自哪里,又是什么名目。
从上海有关方面公布的信息看,还有近半的善款尚未发放,这些善款发放的迟滞,是不是与善后赔偿“打包”发放有关?按照去年公布的遇难者人身赔偿方案,在支付给遇难者的96万元赔偿和救助金中,包括按《侵权责任法》一次性死亡赔偿约65万元、政府综合帮扶和社会爱心捐助等31万元。人身赔偿方案有没有将一次性赔偿、政府综合帮扶和社会爱心捐助三笔钱,合在一起“打包”发放?希望有关方面做出解释。
如果有遇难者家属因为没有签订人身赔偿协议,导致其中的善款也没有得到,这就值得商榷。
需要申明的一个基本常识是,善款不是财政拨款,“社会爱心捐助”这笔款项理应单独并及时发放。只要捐赠者愿意、受灾者需要,有关方面就应及时发给受灾者,不宜和政府赔偿“打包”、“捆绑”。当地政府部门也不宜干涉,慈善机构“何时、以何种方式”向受灾者支付善款。所以,遇难者家属签不签赔偿协议,都不应该影响其获得社会爱心捐助款项。
现在,有受灾者对善后赔付表达异议,这很正常,可以理解,只要在理性和合法的轨道上协商,总能找到解决的办法。而对“社会爱心捐助”,有关方面应提供详细的收支信息、将善款尽快发给受灾者,这不但有利于打开善后工作的僵局,而且也能挽救慈善机构的公信,避免“次生信任危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