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贫困地区发展旅游,应明确旅游扶贫路径的核心——使旅游目的地贫困人口能够从旅游中获取“净利益”,包括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净利益。旅游扶贫不是一种特殊的旅游产品,也并非整个旅游产业的全面发展,而是有利于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旅游。
裴钰,知名文化和旅游学者
近年来,“旅游扶贫”成为国内贫困地区优先发展的路径选择,据笔者调研发现,部分贫困地区的旅游资源较为优越,但区域农民人均收入长期低下,旅游产业对区域经济的提振作用不佳,未有效地刺激现代服务业,也未有效推动第一产业转型。以贵州黔南州的荔波县为例,其为世界自然遗产地,2008年,荔波年接待游客168万人次,旅游直接收入1998万元,但农民人均纯收入仅2618元,低于黔南州平均线(2826元/人)。
同为国家级贫困县,有的地方大建高星级豪华宾馆、大型商场、国际度假村,随之而来的是大规模土地征用,公共资源被个别企业无度占用,当地居民的收入来源剧减,区域旅游漏损严重。有的景区和周边居民的纠纷剧烈。有的地方不惜举债申请世界遗产。有的地方动辄投资数百万元拍摄旅游电影。
由上,贫困地区旅游发展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情形,即“投资热、民生冷”,“政府热、百姓冷”。
当地居民未脱贫,市场尚未培育成熟,旅游产业升级应缓行。以高星级酒店为例,我们发现,酒店规模越大,星级越高,反而降低了扶贫绩效。原因有三:1.员工聘用对教育水平和专业技能要求随之升高,而贫困地区劳动力素质低下,难以担当专业型技术工种;2.酒店采购能拉动当地经济,但呈现明显的半径限制,半径内的农产品交易活跃,半径之外,酒店产业链的辐射效应大为降低。3.酒店大额采购一般不在当地,其产业链的辐射效应很有限。
政府推动“旅游扶贫”,要点有四:一、积极扶持小饭店、小餐馆、小客栈,优惠扶持贫困居民从事小商贩、小运输,重点培育低端的旅游集市和露天市场。贫困地区提升旅游接待能力,并非建造高星级宾馆和大型商场,而是要做大做实中低端接待能力。
二、政府应积极规制,反对就业歧视,旅游及相关产业带动就业人口达到当地就业占比50%以上。比如,政府批准酒店建设用地,应和当地村民就业挂钩。
三、扶贫旅游要面向青年旅游者。我国正在全力降低国际旅游的组织化程度,到2020年,游客的旅行方式主要是散客。青年旅游者的特征是年纪轻、独立、花费节省,旅游时间长(或频率高),信奉跋涉理论。他们的旅行时间平均为2.5-18个月,综合旅游收益可观。他们的旅游需求的价格弹性小,据中国青年报社的“中国青年旅行调查”显示,最受青年旅游者关注的是景区景点25.51%,其次才是花费成本20.66%。他们出行规模小,对接待条件要求简单,不追求奢侈品,能够满足于当地人提供的简易服务和产品。因此,贫民能够参与利益分配,有效地促进当地就业,区域旅游漏损也随之降低。
旅游企业应特别注意协调好和贫困村落的利益关系,建议如下:1.旅游设施的道路、桥梁等,应适当延至邻近村落;2.寻找契合点,和当地村镇共同分享使用通往机场、港口等地的主干线;3.和当地村民分享旅游交通工具;4.旅游设施的输电网络、供水设施适当延至邻近村落;5.和邻近村落分享自备能源供应设备。6.旅游设施的通讯设备适当为邻近村落提供便利;7.将剩余食品捐赠给周边贫民;8.为周边居民的回收小企业提供废旧用品交易。
旅游扶贫不是政绩工程,也非惠商方法,其重心是增加贫民净收益。旅游消除贫困,而非拉大贫富差距,其关键是路径选择,贫困地区应缓行空泛的旅游产业规划,回归到“旅游扶贫”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