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求报”具备法律支持和道德依据
李女士捡到钱包并归还给失主,因为没有按照约定拿到酬金,她将失主洪小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对方付500元。记者近日获悉,朝阳区法院已受理该案。(12月17日《京华时报》)
在传统的道德话语中,拾金不昧作为一种纯粹的好人好事,往往和善良、诚信、无私的个人品质挂钩,是一种无条件的“完璧归赵”。然而,“拾金求报”却打破了常规,当失主的酬金承诺成为一纸空文,李女士并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选择用法律手段来表达利益诉求。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李女士保管、归还遗失物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需要失主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激励。更何况,酬金承诺是洪小姐主动提出;在拿到钱包后反悔、不认账,这样的言而无信,既背离了契约精神,切割了社会信任,也是对好心人的一种利益剥夺和精神伤害。
实际上,“拾金求报”不仅具有法律支撑,也具有道德依据。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社会,人们安土重迁,大都生活在熟人环境中。在血缘、地缘等纽带的联结下,拾金不昧者的“不求回报”通常和失主的“知恩图报”结合在一起,双方往往按照心照不宣的理解和约定俗成的方式进行互信互惠的社会交换,从而避免了言“利”的庸俗与尴尬。
只不过,在社会流动迅速的当下,大多数人都生活在陌生人环境中,施报法则也就逐渐失去了原有的约束力。从“拾金不昧”到“拾金求报” ,既是社会变迁的缩影,也是价值观念更新的产物。为了拿到丢失的钱包,洪小姐开出了“有奖承诺”,最后却不愿意兑现,这样的“过河拆桥”失信于人,不符合“诚信”的道德要求,同样不符合“好人有好报”的道德要求。
在许多人的刻板印象中,契约就是书面上的白纸黑字;殊不知,契约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与文字契约相比,口头契约更多的依靠一种不耍赖、不亏待他人的“良知”,是一种“社会性遗传”的自我约束机制。李女士的“拾金求报”,一方面源于她对个人利益诉求的尊重和表达,另一方面也源于她对契约精神的坚持和追求。
“拾金求报”一旦落到实处,同样是一种“双赢”局面——洪小姐的钱包失而复得,李女士得到了一定的选择性激励。因此,通过法律规范来明晰施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边界,通过制度设计来确立失物归还的酬金标准,让“拾金求报”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拾金求报”才会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同。毕竟,激活人的良知,更多的要靠信任和激励。(杨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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