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芳
车过雷声语未通,断无消息石榴红。
距离“7·23”事故发生时已是四个月,事故调查的结果依然未能公布。
令人惊诧的是,有关部门这种做法是“有法可依”的。
根据2007年颁布的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按照上述规定,调查报告的提交期目前已经到期。
不过,该条例亦规定:特别重大事故,30日作出批复,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而批复之时是否就是公布之时?该条例没有明确。
适用于此次事故的另一个条例,2007年9月1日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二十七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第二十九条称: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而事故认定书制作之日是否就是公布之日?该条例也没有明确。
上述两个模棱两可的法规让一部分死抠法条的朋友失望了:无论何时公布调查结果,有关部门都是有法可依的。
其实公众大可不必纠结于调查报告何时公布。
德国1998年发生的ICE列车事故,整个调查取证和审判花了5年时间。可供对比的关键是,德铁(德国铁路公司)在漫长的调查期间公开了多份报告,公众可以通过媒体看到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德铁在法律调查过程中也非常配合,并很快改进了列车。
能在调查充分、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尽早让公众知情,尽早发现安全隐患和责任主体所在,尽早排除隐患,将责任方绳之以法,这样的结果最好。
然而,揆诸事实,“7·23”动车事故的调查进展也难做到公开透明。
自事故发生以来,事故调查组在7月28日召开过一次仅有少数中央媒体参与的会议,9月21日,召开过一次几乎没有媒体参与的内部会议。
安监总局的新闻发言人在8月初、8月下旬和9月下旬接受过媒体的公开采访,透露过事故调查的部分进展。
而就是上述信息量极少的会议公告和公开采访中,所透露的信息也是前后不一、模棱两可的。
7月28日,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表示,调查组要争取在9月中旬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结果。
8月30日,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接受记者采访,表示调查报告将在9月底公布。
9月21日,调查组内部会议通稿称调查还在继续,随后黄毅对记者表示调查报告9月底难出台。
但是,黄毅和调查组专家组副组长王梦恕均曾在9月底对媒体表示,事故调查的技术性报告已经出台,下一步进入责任认定阶段。这一说法与上述9月21日的通稿说法并不一致。
而对于事故的原因认定,目前为止,也存在不同说法。
上海铁路局长安路生和黄毅均曾表示事故既有技术原因,也有管理因素,不是“天灾”。然而,9月15日,王梦恕曾对记者表示,这起事故是一起管理失当的事故,技术方面不是主因,“天灾”是一个方面,11月20日,媒体再次强调了王梦恕上述观点。实际上,王梦恕本人也并未全程参与事故调查。
但是,“7·23”动车事故发生两个月后,给甬温线提供通号系统的卡斯柯公司,在“9·27”上海地铁十号线追尾事故中也扮演了“主要角色”。
一边是事故调查继续无限期进行,一边是事故中有重大嫌疑的相关设备依然在使用,管理模式依然在延续。
事实上,如果调查的过程不公开,即使调查结果公布了,公众依然无从得知这一结果因何得出。
调查结果的公开固然重要,而调查进程的公开透明,及时向公众透露,尤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