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应鼓励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奉献;另一方面,慈善没有门槛,应鼓励个人根据自身能力,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公益慈善。
民政部日前启动第七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针对2011年度慈善领域的人和事进行评选。作为国内慈善领域最高政府奖,这一评选活动引人关注。但主办方可能想不到,本届评选会因为设立百万元“爱心门槛”而引起争议。原来,本届活动设立了若干基本参评标准,其中规定最具爱心捐赠个人及企业,年度捐赠资金均需要达到100万元以上。有人认为,这一标准存在爱心货币化的绝对倾向,有违公平。
事实是否如此?我并不这么认为。
要看这百万元标准对不对,首先得看整个活动的奖项设置及评选规则合不合理。本届评选共设立“最具爱心捐赠个人”、“最具爱心捐赠企业”、“最具爱心慈善楷模”和“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四类奖项,今后将相对固定。就奖项设置来看,最具爱心捐赠个人及企业着眼于慈善活动规模,“最具爱心慈善楷模”在于奖励捐赠数额未必大、事迹足以感人的个人和企业。也就是说,捐赠数额达百万元以上的个人和企业将划入前两个奖项,百万元以下的则划归“慈善楷模”。
这样的奖项设置具有一定合理性,显然并不单纯是以“量”取人。更关键的是,那些捐赠规模不大而爱心可嘉的个人和企业并未失去评选机会,怎么能说有违公平?如果不管捐赠对象、捐赠金额,只设立一个奖项,这样就真的公平吗?
爱心没有门槛,这是不错的,评选活动却一定要有规则标准,否则反而体现不出评选活动的初衷。爱心本身难以衡量,这就更需要以规则来保证评选活动的公正性。比如说,一个人没什么钱却热心慈善,这值得致敬;一家企业每年捐赠数千万,这当然也值得致敬。但不能不承认二者还是有区别——前者是爱心可嘉;后者则使更多人受惠。硬是把二者放在一个奖项下,即便不能说不公正,至少也未恰如其分反映各自贡献。
在慈善这件事情上,谈钱并不伤感情,关键看怎么区别对待。一方面,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应鼓励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奉献;另一方面,慈善没有门槛,应鼓励个人根据自身能力,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公益慈善。在慈善评选活动中,自然也应针对不同慈善主体及其特点,给予相应鼓励。说到底,过于绝对化地“一刀切”,反倒不是客观对待慈善事业的心态。
本报特约评论员 魏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