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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诫!
2024-03-14 15:07:28 来源:宿豫市场监管 作者:陈逸君 【 】 浏览:678次 评论:0

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

提醒告诫书



各电动自行车经营及维修单位:

电动自行车质量事关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现对我区电动自行车在经营及维修等方面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自律,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
三、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不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充电器、蓄电池、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销售经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改装行为: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2.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附:涉电动自行车产品部分法律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宿豫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编辑:陈逸君

审核:陆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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