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中央政府对2006年初出台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明确了各级应急响应的条件。
新版预案延续了自然灾害的四级响应制度,不过在各级响应的启动条件、相应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比如Ⅰ级响应的启动条件为,死亡20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国家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后,预案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涉及财政部、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武警总部、发改委、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外交部、中国红十字会等多部门和组织。
灾害发生后的信息发布也较原版本规定更为详细,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此外,在预案的适用范围上,自然灾害增加了干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