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近日出台《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见义勇为受伤将被视为工伤,治疗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见义勇为者享有就业、入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获得自治区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享受自治区劳动模范待遇。
该《办法》除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如果受伤,其医疗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将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外,首次将因见义勇为受伤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中。
《办法》规定,致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或者没有致害人、责任人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该《办法》还对见义勇为奖励进行了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新疆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自治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事迹突出,在州、市(地)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州、市(地)政府(行政公署)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奖励;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县(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奖励。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发给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20倍、10倍的奖金。(记者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