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实行户籍准入“零门槛”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首次放开户籍限制,为农民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等人群进城扫清了障碍。宿迁市已在2003年5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口。为了让户籍政策更好地促进宿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我市于2005年、2008年两次修改完善了户籍管理政策,在户籍准入方面实行“零门槛”政策,不仅利于人才的引进,而且扩大了城市人口规模,提升人气,提高了发展质量。
宿迁市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的范围和户口迁移政策。凡是在市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有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的人员均可申请落户。固定住所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租住房、单位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集体住房。稳定职业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含民营和私营)、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其中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应办理社会保险),以及投资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户籍准入办法》规定:在我市同一住所暂住满2年、具有稳定收入的暂住人员,凭个人申请、暂住证(含居住证)、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可登记常住集体户口。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进入市人才库的人员,要求在市区落户的,可办理整户落户手续。具有颁发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的学校,由学校、培训机构(不含6个月以下短期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求学、培训人员花名册(外省、市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