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扬州警方发布消息称,7月29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依法对毛某宁(女,64岁,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居住地:南京江宁区禄口街道)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7月21日从南京居住地来扬后,毛某宁未按防疫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且频繁出入市区多处人群密集的场所,使得新冠肺炎疫情迅速扩散蔓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消息一出,很多市民都投来关注的目光。针对市民关心的热点话题,记者邀请了法律专家予以解读。
警方通报:
隐瞒行程引发疫情
毛某宁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邗江警方追踪调查发现,今年7月21日,毛某宁从南京居住地来扬州,住在其姐姐毛某亚(女,70岁,现住扬州市邗江区双桥街道念四新村)家中。7月27日,毛某宁因咳嗽、发烧自行到扬州友好医院就诊并被控制。7月28日,毛某宁核酸检测结果为初筛可疑阳性,经扬州市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即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当日,经扬州市级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现已被转运至南京公共卫生医疗中心治疗。
经初步调查,毛某宁在扬期间的行迹包括,7月21日上午,其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居住其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7月21日至27日期间,未按照邗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毛某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事件发生后,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其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新冠肺炎扩散传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于7月29日决定对毛某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生命健康重于泰山,疫情防控不是儿戏。”我市公安部门表示,做好疫情防控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隐瞒谎报疫情不仅耽误治疗,也增加了他人感染的风险,为防控工作带来巨大负担,后果十分严重。
专家说法:
疫情防控不是儿戏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该消息公布后,引起全社会关注,广大市民纷纷转发。不少市民也表明心中的疑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一种什么样的罪行,有哪些构成要件,毛某宁可能被判处的刑期有多长。围绕这些问题,记者咨询了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宗宏根。
宗律师介绍,毛某宁的所作所为,涉嫌触犯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毛某宁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要体现在,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但毛某宁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宗律师说。
“在抗疫实践中,国人众志成城,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如个别人的一些行为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立法机关充分总结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的实践经验并于2020年对该罪名进行了修改。”宗宏根表示,新冠肺炎是按照甲类传染病要求严格管控的乙类传染病,而毛某宁在扬期间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来源:速新闻 编辑:陆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