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公安机关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新冠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配合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管控,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及其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报、谎报病情、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传染病防治的;
三、不遵守公共场所、小区、村(居)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码)查验、车辆检查、保持安全距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纠缠、辱骂、威胁、殴打、拘禁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保安、志愿者;哄抢、损毁医疗、防疫物资、实施设备,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五、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及场所管理规定,不听指挥、不服管理,强行通行、强行冲卡、强闯疫情防控隔离区、警戒区,在疫情防控场所起哄闹事的;
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关闭场所、暂停营业、减少聚集、有限开放、报告报备、登记查验、出入管理、普查普测、清洁消杀以及特殊场所、行业、人员管控等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要求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涉疫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涉疫证明文件的;
八、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散布涉疫人员个人隐私,利用疫情实施人身、地域攻击等,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发布涉疫虚假广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借疫情防控之机,实施诈骗,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宿迁市公安局
2021年8月9日
典型案例①
泗阳县石某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7月29日,泗阳县众兴街道石某(男,35岁,泗阳县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出小区,因未戴口罩被门口保安劝阻,石某不满,持不锈钢广告牌殴打对其进行劝阻的保安,致使2名保安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石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②
泗洪县王某捏造、传播涉疫虚假信息
8月2日,泗洪县王某(男,33岁,泗洪县人)用PS手段将他人核酸检测报告改为阳性,并发布到微信朋友圈,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典型案例③
沭阳县尚某不按规定暂停营业
8月4日,沭阳县尚某(男,57岁,沭阳县人)不执行县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棋牌室暂停营业的要求,仍然正常经营棋牌室,造成多人在棋牌室聚集。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尚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典型案例④
泗洪县孙某违反居家隔离规定
8月4日,从南京返宿人员孙某(男,38岁,泗洪县人)不遵守疫情防控居家隔离规定,隔离期未满擅自离家外出,被工作人员发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孙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典型案例⑤
宿豫区陈某不履行旅客查验职责
7月21日至8月6日,宿豫区陈某(男,45岁,宿豫区人)作为宾馆负责人,不执行疫情期间重点场所管理要求,未对住宿人员进行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陈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以上案例 引以为戒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