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打牌的都是本地人,所以我存在侥幸心理,觉得不戴口罩、不测体温、不看健康码是没事的,但是我没考虑到打牌的人接触了哪些人、去过哪些地方,这次处罚给了我很大提醒。”
泗洪县大楼街道经营棋牌室的高某侠后悔地说。
日前,泗洪县公安局大楼派出所民警在对重点场所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辖区居民高某侠、许某、石某经营的棋牌室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随即依法对高某侠、许某、石某分别当场处罚200元。三人表示接受处罚,并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举措。
高某侠、许某、石某三人因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处罚并不是个例。春节将至,疫情防控工作也迎来了岁末年终“大考”,1月12日,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及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发布后,针对重点场所、密闭空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网吧、棋牌室、超市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对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举措的场所,依法予以处罚。
连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对重点行业场所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监控倒查,对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场所,当场予以处罚。截至1月18日中午,全市已有177家场所受到处罚。
沭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抽调民警采取明查暗访形式开展不间断巡查,对发现疫情防控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场所,现场能整改的,当场责令业主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交办辖区派出所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
1月15日,泗阳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检查发现,辖区一棋牌室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依法予以罚款200元。
1月16日,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化工园派出所检查发现,辖区一宾馆未落实人员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依法予以罚款200元。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相继对辖区内多家宾馆、网吧、超市、棋牌室等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场所给予处罚。
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组织警力对辖区洗浴、网吧、棋牌室等各类公共聚集场所疫情防控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其中,某风网吧等6家场所因未按规定落实防疫措施被当场处罚。
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井头派出所辖区内,某乐棋牌室、某盛网吧未按要求落实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等防疫措施,分别被井头派出所依法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要求各重点行业场所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公安机关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场所的疫情防控检查督导力度,对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场所,将从严进行处罚,确保防控工作始终跑在疫情的前头。
为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整理了1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市民可以了解掌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来源:宿迁警方 编辑:陈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