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仍处于
“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关键时期,
然而,
却有人不按照规定
落实“7+7”或“3+11”健康管理措施,
擅自外出活动。
有的小伙伴会说:
只是出去一下,应该没事吧?
速速告诉你,
出去的这一下,可要承担后果。
看看下面这些案例,你就会发现,
并不是说说那么简单。
一起来看看——
陈某从外市返回泗洪后,在已签订《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回洪人员健康管理告知书》且明知需要居家健康监测的情况下,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至泗洪城区公共场所。3月25日,陈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吴某从外市返回泗洪后,按规定应落实“7+7”健康管理措施。在社区通知其落实“7+7”健康管理措施,要求前7天居家健康监测、不得外出后,吴某拒不执行、擅自外出。3月25日,吴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月22日,宿迁市公安局泗阳分局众兴派出所辖区居民董某从外市(中高风险地区)返回泗阳后,未按照“7+7”规定进行居家健康监测,并多次私自外出,董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葛某某从淮安返回泗阳,未落实疫情防控规定,社区通知其落实“3+11”健康管理措施,要求前三天居家健康检测,不得外出。但葛某某拒不执行,擅自外出。目前,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月24日、25日,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珠江路派出所辖区某小区居民王某、周某、曹某、宁某、陆某、邓某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宿后,未落实疫情防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期间私自外出活动,上述六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3月24日,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卓圩派出所辖区某小区王某、周某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宿后,未落实疫情防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期间私自外出活动,上述二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配合测体温,
出示健康码,
提供核酸检测证明……
这些都是疫情防控的常规动作,
人人都应配合执行。
可是,
还是有人无动于衷拒不配合。
3月23日,宿迁市公安局泗阳分局城东派出所辖区某针灸理疗店从业人员张某,未落实对进店消费人员测温、查验两码的疫情防控规定,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月23日,宿迁市公安局泗阳分局众兴派出所辖区某酒店存在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戴口罩,未落实对入住人员测温、查验两码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月23日,宿迁市公安局泗阳分局城西派出所辖区某旅馆从业人员徐某某,未落实对入住人员测温、查验两码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月23日,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珠江路派出所辖区某快捷酒店从业人员徐某未查验住宿旅客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3月23日,宿迁市公安局泗阳分局北京路派出所辖区居民赵某某从外市(低风险地区)返回泗阳后,未主动登记报备,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周某某从南京江宁返回泗阳,未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及时向社区报备,社区通知其落实“7+7”健康管理措施,要求前七天居家健康监测,不得外出。周某某拒不执行,社区发现其私自外出活动。目前,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月20日,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电商园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胡某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南京返宿后,不主动报备且未按规定居家健康监测,胡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3月22日,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卓圩派出所辖区某彩票站内有多人未戴口罩聚众打牌,经营者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3月21日,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珠江路派出所辖区某台球会所未落实休闲娱乐场所暂停营业的疫情防控规定,经营者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除了上面的不配合行为,
还有个别人员为了应付检查
耍起“小聪明”,
在核酸检测报告上动起“歪心思”。
3月22日5时许,宿迁市公安局沭阳分局沭城派出所接到京沪高速沭阳出口疫情防控点工作人员的报警电话,检查中发现王某某的核酸检测证明疑似伪造。
据了解,王某某当天乘坐周某车辆从无锡回沭阳,疫情防控点工作人员在检查王某某的核酸检测证明时发现其疑似造假。民警现场对其询问,王某某承认其使用的核酸检测证明是司机周某帮其“P图”伪造。随后,民警询问周某,周某也承认王某某的核酸检测证明是其本人伪造。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和周某均被沭阳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现在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速速想说我们依然要
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做好防护,主动配合,
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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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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