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本轮疫情的发展,“我能为大家做点什么?”在城市中无形地传递,越来越多的人因此集结为一支铿锵有力的队伍,他们有着共同的名字——“疫情防控志愿者”。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志愿者们有哪些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协力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志愿者法律指南”,一起看一下吧!
答:首先,志愿者可以告诉居民,接受核酸检测关乎其自身的健康,关乎家人的健康,也关乎邻居和他人的健康。做核酸能及时知晓自身是否感染,如果核酸检测结果是阳性,也可以尽早发现尽早隔离治疗,减少家人交叉感染的风险。此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服从国家防疫政策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上海市“应检尽检”的政策需要每位市民的配合,如果不做,随申码将被赋黄码,影响日后出行。
如果其仍不听劝告,则可以告知其不做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拒不服从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也可能会面临警告、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问题2:确诊的居民拒不转移到隔离点,志愿者
该如何依法应对?
答:志愿者可以安抚其情绪并告知转移到隔离点会有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治疗或有专人照看,每日还是可以正常生活,也可以和家人朋友沟通交流。服从安排转移到隔离点也是必须遵守的公共防疫政策,为了自己、家人和社会大众的利益,应当予以配合。
如果该居民仍然拒绝,则可以告知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将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同时可以告知该居民,如果拒不进行隔离治疗,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有可能要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此外,也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其还拒绝转移的居民可能会面临警告、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问题3:志愿者知晓个别居民被疾控中心告知
核酸检测混(单)检有异常,需等待上门复测,
或知晓个别居民抗原自测呈阳性,
是否应直接向其他居民披露?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披露应依职权或授权,志愿者无权自行披露信息(就目前上海的情况,事急从权,有相当数量的居委会会在所辖范围内发布核酸检测异常信息,信息通常具体至所涉楼栋,不公布所涉居民进一步的住址信息),但仍可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告知该居民将复测结果或阳性结果告知居委会,如有条件,志愿者可协助联系;
第二,应及时告知志愿者组织负责人,以便多渠道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
第三,应告知该居民,其本人及同住人负有严格足不出户、保护他人健康的义务;
第四,应建议该居民告知(如有)其他合租人(共用客厅、厨房或卫生间的其他人)相关情况,便于其他合租人判断是否属于“密接”,应执行何种政策规定;
第五,如有可能,可以为相关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问题4:志愿者义务组织居民团购,
如果因为团购物资发生了感染,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原则上志愿者无需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只有在因过错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志愿者在组织居民团购的过程中,尽到了审核供应商的资质、核实运送人员核酸检测报告等相关的工作,则基本可以认为志愿者尽到了初步的注意义务;且由于志愿者属于无偿提供帮忙和服务,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有关“无偿”搭乘导致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只有在能够证明志愿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要求其对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有: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问题5:志愿者无偿组织居民团购,
货品出现缺斤少两、质量问题怎么办?
志愿者收到货后被人误领,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答:志愿者组织团购,其行为本身虽是无偿,但其仍与他人建立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受相应法律法规约束。
(一)志愿者与供应商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出现缺斤少两、质量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承担方:
新冠疫情特殊时期,供应商一般以口头、文字、图片、照片、视频等形式发布货品种类和价格,志愿者统计完团购信息后,一般以口头、文字、图片等形式将订单发送给供应商。完成下单,志愿者与供应商即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出现缺斤少两和质量问题的,一方面,需确定发生在供应商交货前还是交货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供应商交货前发生的,如送货路上货物被没收、发生意外导致货物缺损、灭失等,因供应商尚未完成交付,故责任由供应商承担。发生在供应商交货后的,则需进一步区分责任原因:如收货验收时发现货品缺斤少两或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如因志愿者本身的行为导致,如分拣货物时导致货物毁损,则由志愿者承担;如由其他居民行为导致,则由该居民承担。
(二)志愿者收到货后被人误领,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志愿者是团购的组织方和管理方,与参与团购的居民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即居民委托志愿者代为向供应商购买、接收、分发货物。发生被人误领时,首先应查清误领人,由误领人赔偿相应损失;确实无法查清误领人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志愿者组织团购是无偿行为,故仅当志愿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参与团购居民损失时,才可要求志愿者赔偿相应损失。被人误领一般不属于志愿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原则上志愿者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问题6:疫情防控管理形势下,
居委会、物业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力和义务?
答: 志愿者在开展抗疫工作的时候,与居委会和物业进行合作时,需要注意二者职权的不同。
居委会是《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为: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居委会不是政府机构,但是在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链接政府与居民的桥梁。
具体到本次上海疫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 和上海市政府的部署,
居委会的任务有:
(1)组织核酸筛查,要排好计划、登记造册,按时按点通知居民进行核酸检测。
(2)对放化疗、血透、孕产妇等重点人群需求进行收集,协同各区卫健委确定的医院做好封控区医疗保障工作,对有特殊要求或困难的老人,反馈给相关部门。
(3)通过居委会、社区物业、业委会,汇总居民订货需求,全力保障市民生活需要。
物业:
物业指物业服务企业,由小区业主选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的权利义务来源于与小区业主的合同约定。但是,法律也规定物业的基本义务,包括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有权利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问题7:居委会/志愿者有没有权利
禁止居民组织他们认为非必要物资的团购?
答:原则上只要团购内容是属于日常生活物资的,居委会无权禁止居民团购。
一般而言,米面粮油、蔬菜水果、调味品等都属于日常必需品;其他必要日常生活物资包括婴儿纸尿裤、卫生纸、卫生巾等商品;防疫必备物资包括口罩、酒精等物资。
如前所述,居委会需要在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3月28日的市疫情新闻发布会上,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物资保障组组长、市商务委主任顾军提出要“保障市民生活物资需求”,尤其是“主副食品的供应”。而4月6日由市消保委发布的最新居家抗疫团购汇总,包括婴儿奶粉、纸尿裤等母婴刚需商品,米面粮油、肉蛋禽、蔬菜、乳制品等主副食品,并以组合套餐为主,以及各类熟食、半成品、方便及速冻食品等。
但是,鉴于目前团购物资须居委会或志愿者消毒后统一派送,基于疫情防控的考虑,团购负责人应当与居委会或志愿者沟通得当后发起,并尽量团购最具有紧迫性的物资,减少运力负担,减少物传人风险。
问题8:居委会/志愿者参加疫情防控工作时,
发现有人偷拿他人物资、快递,应如何处理?
是否有权以疫情防控的名义提出罚款的要求?
答:《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实施,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据此,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
而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并非行政机关,因此,即便居委会是疫情防控的一线力量,也不能直接对偷拿他人物资、快递的居民提出罚款要求。同样的,志愿者参与居委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也是群众性自发活动,亦无权以防控名义提出罚款要求。
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亦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志愿者在居委会的组织下进行志愿服务,其在某种意义上也代为履行着居委会的部分职责、任务。因此,如居委会/志愿者发现有居民偷拿物资、快递情况的,可以在搜集有关证据后,向警方举报。警方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如盗窃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居委会/志愿者搜集证据的方式可以是手机拍照、录音录像、保存货架监控视频等。但需注意,居委会/志愿者可以将证据交存警方,但无权擅自将所搜集的证据或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自行在小区内公示或在互联网上发布,否则涉嫌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或人格权。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问题9:居委/志愿者发现居民私自外出,
违反足不出户防疫规定的,
是否有权拍摄照片发到业主群?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足不出户”,居民违反防疫规定,私自外出或在小区内散步、遛狗,确实属于违反防疫政策行为,居委/志愿者在发现后可以对其进行规劝,要求立即回家。不建议居委/志愿者直接将拍摄的该居民违规照片发到业主群进行公示,尽管是为了防疫大局,但这种做法涉嫌侵犯居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如果发布时的言辞不当,还可能存在侵害名誉权的可能。因此,居委/志愿者在督促居民不要出门闲逛时应注意方式,可以多宣传防疫规则,尽量不要公开发布居民的个人照片,如果认为仅是宣传规则不够说明问题的严重性,还可摘录警方发布的相关处罚案例进行警示,以防因为不当发布照片,发生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和人格权的纠纷。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10: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时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如何维权?
答:志愿者如果是应志愿者组织招募而参加志愿者活动的,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志愿者组织应当安排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同时也应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的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慈善法》的规定来看,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如果志愿者是参加志愿者组织或慈善组织所组织的志愿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那么志愿者组织和慈善组织就应承担相应的组织责任和过错责任。
但如果志愿者并不是应志愿者组织或慈善组织招募而提供志愿服务,而是在由群众自发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或者由志愿者个人提供志愿服务的,那么当志愿者所提供的服务符合被服务方(受益人)的真实意思时,则志愿者在提供服务时遭受损害的,志愿者除可以依法请求损害方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时也可以请求被服务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一般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
在特殊情形下,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协议。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世上没有从天而降的英雄
只有挺身而出的凡人
感谢所有志愿者
你们是疫情中最可敬可爱的人
向你们致敬!
(来源:法治浦东 编辑:陆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