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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未成年犯罪预防的社会参与
2013-07-08 06:42:09 来源: 作者: 【 】 浏览:922次 评论:0

完善未成年犯罪预防的社会参与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犯罪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未成年罪犯占全部罪犯的比例逐渐减少,但未成年罪犯总量仍过高,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对于未成年犯罪问题,事后惩戒固然重要,但如有效预防,意义更为深远。从形成原因上而言,未成年犯罪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未成年人可塑性强,他们既容易受环境影响走上犯罪道路,也容易接受外界帮助而转化。为此,应当重视未成年犯罪预防的社会多元力量参与,着眼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切实凝聚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的强大合力,形成共同关心、共同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一,厘清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基本理念。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基本理念决定着未成年犯罪社会预防社会参与工作开展的走向。笔者认为,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基本理念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参与预防立体化。社会参与预防立体化是指社会参与未成年犯罪预防必须是立体的社会系统工程而非平面的社会单体工程。未成年罪犯一旦刑满回归社会,要依靠全社会力量多方接纳、帮教、安置。二是社会参与预防多样化。社会参与预防多样化意味着参与未成年犯罪预防的不同社会力量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在最合适的领域以多样的方式方法发挥预防作用,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催生新的社会参与方式、主体和路径,从而拓展社会参与的领域,提高社会参与的效果。
  第二,健全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法制体系。我国早在1991年就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又制定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订)。此外,还有不少关于未成年犯罪预防的法规规章。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虽然都强调了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重要性,但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亟待对其具体化,增加指导性和操作性。一是在基本法律中明确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基本制度,为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制定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现有相关的全国性法律规章等进行梳理,制定全国性的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具体实施办法,增强其可操作性。三是制定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地方性法律规章等区域立法形式,把国家的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法律与本地实际进行结合加以细化、具体化,为本区域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制保障。
  第三,拓展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多元主体。重视社会对未成年犯罪预防的支持,让社会力量更多地参与其中,是解决未成年犯罪预防问题的有效途径。我国当前非常注重吸收社会力量对未成年犯罪预防的参与,社会力量在未成年犯罪预防中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总体上还存在参与深度不够、参与范围狭窄等问题,需要发展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多元化主体,拓展社会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一是深入发挥学校、家庭、社区、村镇等传统社会参与机制的基础作用。构建和完善以学校、家庭、社区、村镇等为基础的未成年犯罪预防服务网络体系,为未成年人建立特定档案,定期跟踪调查、帮扶教育,通过帮助未成年人解决成长道路上的烦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二是支持社会组织对未成年犯罪预防的多元参与。社会组织介入未成年犯罪预防,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消解潜在犯罪人个体微观环境中的致罪因素。因此,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对未成年犯罪预防全过程的多元参与,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实现社会组织间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三是鼓励成立未成年人组织参与未成年犯罪预防。鼓励在社区、村镇等未成年人比较集中的地方成立完全由未成年人自己组成的未成年协会等组织,在社区、村镇等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活动。这种完全由同龄人组成的组织可以增强未成年人心理归属感和集体感,通过参与活动提高自身明辨是非的能力和法律意识,从而起到犯罪预防作用。
  第四,培育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人力资源。人才队伍是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能够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我国近些年来一直非常重视未成年犯罪预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但从质和量上来说都还难以满足目前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需求。因此,应当继续加强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人力资源建设。一是规范化管理未成年犯罪预防志愿者队伍。志愿者队伍是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重要组成力量,其工作实效在国内、国外都得到了证明。对社会志愿者要有选聘、学习的过程和考核、奖惩的配套措施,以保证他们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职责。二是培养从事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高素质专门人才。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目前十分缺少专业人才队伍,因此,应当加强培养从事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专门人才。加强高校犯罪预防和社会工作学科的建设,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在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专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组建专家力量开展未成年犯罪预防的深度研究,不断提升社会未成年犯罪预防专业化水平;定期开展公益性的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专门人才培训,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培养专业人才。(师琼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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