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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虐童事件道德不能代替法律
2012-11-21 15:17:43 来源: 作者: 【 】 浏览:857次 评论:0

惩罚虐童道德不能代替法律
 

    【案件回放】

  10月24日,浙江省温岭市发生一起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事发后不久,虐童教师颜某虐待班上幼儿全过程的视频在网上被曝光,因“一时好玩”,颜某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
  10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颜某被温岭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10月29日,温岭警方在侦查终结后依法向温岭检察院递交了提请批捕颜某的申请。
  11月5日,由于当地检察机关对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批捕颜某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同时,因在提请批捕期间,嫌疑人亲属曾向相关部门提出了要求司法鉴定的请求,当天,温岭市公安局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颜某案,继续侦查。  
  日前,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又有了新进展。
  11月16日晚,温岭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温岭公安”发消息称,“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今天,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某。”据悉,涉案当事人颜某已返回家中。
  案件虽然暂时告一段落,但本案引发的关于虐童罪与罚的争议远未结束。公安机关为什么最初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颜某刑事拘留,后来又改为治安处罚?我国刑法有无单独设立“虐童罪”的必要?再发生类似事件,该如何保障儿童权益?针对这些焦点问题,笔者日前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和律师。
  焦点一:释放虐童教师妥不妥
  违法程度未触及刑罚红线
  就本案而言,最接近的有几个罪名,一个是故意伤害罪,但是故意伤害要求造成轻伤,否则一般都按治安处罚来处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造成的结果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轻伤。第二是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里有一个“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但要求情节恶劣,而经过调查,本案没有查出有多大的恶劣情节,所以也不构成。第三是虐待罪,强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本案犯罪嫌疑人不属于这方面的关系,而且虐待罪也有“情节严重”的限制。
  因此,本案虽然掀起了较大的舆论漩涡,但不至于将犯罪嫌疑人的“虐童”行为当成犯罪来处理,最后按照治安处罚法对其拘留15天,是合适的。
  至于是否应该单独设立“虐童罪”,就本案而言,问题并非是立法缺位,而是犯罪嫌疑人犯罪程度还没有达到刑法的处罚标准。按照罪刑相当的原则,对其拘留15天已经够了,我们不能用道德绑架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阮齐林)
  焦点二:受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家长可继续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进行定罪,检察院也没有正式批捕,所以公安机关的做法并无不妥。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惩罚是必要的,但不一定以定罪为前提,行政处罚也是一种处罚,道德和舆论谴责也一样,相信颜某会终生铭记这一点,此事对其他人也是一个警示教育。
  我们当然要尊重民意,但民意不能代替法律。作为法律人,要严格依法办事,恪守罪刑法定原则。
  律师的天职是尽最大努力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家长愿意选择的话,本案可以继续提起民事诉讼,单独把涉案教师作为被告,或者把教师和幼儿园作为共同被告,都是可行的。(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许兰亭)
  焦点三:虐童法律空白怎么补
  扩大虐待罪主体适用范围
  有些虐童行为在成年人看来不怎么严重,但对于在幼儿园生活、学习的幼童所造成的身心伤害,也许会影响其终生。所以必须要对虐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建议国家出台司法解释,适当扩大虐待罪主体的适用范围,即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改为“被监护的人员”,这样就把孤儿院、幼儿园、学校等场所的工作人员虐待儿童等行为囊括其中了,比新设立虐童罪更具可操作性。
  虐童行为给幼儿造成了沉重的心理阴影,单靠法律手段难以杜绝。法律救济毕竟属于事后救济,我们更应该考虑如何未雨绸缪,加强防范。本案中,颜某对幼儿实施的加害行为持续时间长,加害人数多,幼儿园及教育主管部门难辞其咎,也应承担监管不力或者过失的责任。这样才能以儆效尤,唤醒更多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凤涛)
(白龙 解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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