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行为或将影响报考公务员
昨天,江苏省宿迁市交巡警支队对外宣布,将公民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与银行、保险、交通运输、社保等部门建立交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闯红灯可能影响到报考公务员、向银行贷款。 (5月8日《人民日报》)
“闯红灯影响报考公务员”是个好尝试
■宛诗平
当前,全国各地都在掀起一股“过马路全民总动员”热潮,我市采取将公民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办法,对闯红灯等行为,不仅处以罚款,还影响报考公务员,无疑是一个好的尝试,值得肯定和赞赏。
一方面,从政治伦理上,公务员应当成为诚信的表率。公务员作为掌握公共权力的特殊人员,其一举一动都可能影响到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因此,对公务员的进口实行诚信把关,把有没有闯红灯、超速之类交通违法行为,作为诚信信息进行建档,以此作为对公务员录用、升迁的依据,对于防范腐败和权力滥用,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另一方面,“闯红灯影响报考公务员”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如今,各行各业都建立了大量的“黑名单”制度,相关部门只要对各有关部门进行信息联网,将每个公民的相关信息集中收集在一起,就能比较准确地得到每个人的诚信信息。如果假以时日,我们各方面的信息收集渠道更加完善,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也是不难实现的事。
当然,我们不但要在公务员入口上把好诚信关,更要在公务员的日常管理上严把诚信关。要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公务员诚信体系,完善问题倒查的责任追究制,并对失信的公务员设立“黑名单”,将诚信考核情况作为公务员评优评先、提拔任用、人员管理等领域的“参考”,进一步加强群众对公务员的诚信监督,充分发挥公务员诚信档案的约束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诚信情况进行跟踪考察,从而维护好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
规矩虽好,但不能越界
■晴川
我市采取将公民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办法,对闯红灯等行为,不仅处以罚款,还影响报考公务员,规矩虽好,笔者的担心却也有几个:
其一,记录是否能保证客观真实。虽说登记在理论上并不存在技术难度,只要验明有效证件即可,但是否能毫无遗漏地登记却不是个技术问题。比如,现场执法人员有没有可能因为某些“特殊原因”而网开一面?其二,记录能否让公众知晓。多部门建立交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目的在于方便查询,笔者认为,光有勇气制定规矩还不够,还要有勇气允许公民“以人查案底”。如果监督不能做到彻底、透明,一个好主意恐怕最终也会沦为一个唬人的“稻草人”。
而笔者最大的担心则是“规矩”的边界问题。按照有关人士的说法“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与公务员招录硬性挂钩,而不仅是一项参考依据。”其意思很明了,就是如果闯了红灯,在招录政审中将一票否决。这对于个别初犯或者无意偶犯者,如果因为自己的一次犯错而丢掉前途,既显得过于严苛不近人情,也有失公平公正,不符合科学的人才发展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规矩的制定,本身也必须符合规矩,要防止矫枉过正,不能挣脱边界。所以,笔者以为,对于这类人群,有必要设一个改正缓冲期以观后效,并且有一个合理的核销时限:若无再犯则自动清零记录。一时犯错不代表永远犯错,勇于改过的意义其实更大。
“闯红灯影响报考”需制度细节支撑
■任小康
我市推行的联动惩戒机制中,将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等13种违法行为与个人诚信记录挂钩,并不特定针对公务员报考者,而是每一位公民。但在“公考热”持续升温的背景下,单独强调“凡宿迁市招录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入围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情况列入考察内容”,也体现了制度设计的“良苦用心”。但在具体实施中,笔者认为,还需要制度细节的完善和支撑。
一者,交通违法行为列入考察内容会不会走形式?尽管《公务员法》明确要求录用公务员应有考察环节,但在现实中往往只看重报考者的考试成绩,对于品行的考察往往走过场。
二者,对于现职公务员的交通违规应该如何考评惩戒?许多国家非常重视对公务员平时的考核,而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中,公务员的考核往往也是走走形式,变成“你好我好大家好”。如果这样,不但难以让公务员发挥交通公德示范作用,也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由于考核体制不完善难操作,“闯红灯影响报考公务员”同样难免沦为“纸老虎”。显然,任何一项规章制度没有细节作支撑,这样的规章制度都将是“虎头蛇尾”,到头来就会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