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诚信引领社会诚信建设
诚信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至关重要,社会诚信建设是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和保障。司法诚信,就是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恪守诚信理念,诚实守信地实施一切诉讼行为。在社会诚信体系中,司法诚信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引领社会诚信的最佳示范。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比较严重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应以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契机,以司法诚信建设为突破口,通过诚信司法实践,引领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司法诚信是维护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法治社会,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司法在社会治理中作用和影响的日渐突出,人民法院作为制裁违背诚信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被推到了前线。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定纷止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另一方面,通过诚信司法,鼓励诚实守信,发挥公正裁判的示范功效,对社会活动加以规范、约束,对失信行为加以惩戒,让诚信的人更讲诚信,让失信的人寸步难行,从而引导公众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观。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诚信司法,明辨事实,分析法理,使得越来越多的各类因诚信缺失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妥善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保障了诚信者的正当利益,司法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也得到民众的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为社会诚信建设守住了最后的防线。
司法诚信是引领社会诚信的最佳示范
司法作为国家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的一项专门活动,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如果在理应最讲理、最公正、最守信的司法活动中不讲诚信,其不仅仅是弄脏了诚信建设的“水流”,更是败坏了整个诚信建设的“水源”,使得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的司法无法正确引导公众对未来社会诚信行为的预期,就会动摇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信心,损害人民法院在公众中的权威和形象,并对人们的道德观念、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造成诸多不良影响。因此,人民法院理应担负起引领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使命,通过司法诚信为引领社会诚信建设提供最佳示范。
司法诚信要为引领社会诚信建设提供最佳示范,关键在于通过诚信司法树立司法的权威。司法权威是党的执政威信和国家法律权威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是确保司法能够成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的有力保障。司法权威是权力与威望的统一,司法如果有“权”无“威”,就不能使人信服,其示范的作用就很难达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终审不终、司法裁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公民“信访而不信法”等现象的大量存在,说明我国司法权威仍有待提高。而要赢得公民对司法的信服,首先必须诚信司法,诚信司法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最基本要求。无信则无威,有信则威存。通过诚信司法,彰显诚信价值,使每一个公民在整个司法活动中亲身感受到司法的诚信,最终形成对司法的信服,并在现实生活中自觉做到诚实守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其次,通过诉讼制度的完善,确保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进而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同时,通过人民法院公正守信的司法活动旗帜鲜明地处理违背社会诚信的行为,制裁恶意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打击坑蒙拐骗等严重危害社会诚信建设的恶行,向公众昭示:任何违反社会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让社会公众切实感受到法院对诚信的鼓励、支持和保护,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一把无形的标尺,并用这把标尺衡量自己的行为,把握自己的行为尺度,提醒自己远离不诚信行为,积极做出诚信的行为,并以此引领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司法诚信建设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最有力突破口
司法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密切相关,它们之间相互影响,互为作用。良好的司法诚信会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促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尊崇诚信,进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正基于此,司法诚信建设也就成了我国当前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最有力突破口。具体而言,司法诚信建设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要以法官诚信司法为前提。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判人,是社会良知和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其职业道德是司法公信力、权威性的重要保障,是诚信司法的灵魂和根基。司法实务中,某些司法人员缺乏对法律职业的信仰,经不起腐化堕落思想的侵蚀,贪赃枉法,以案谋财,使当事人乃至社会认为司法机关不诚信。加强司法诚信建设,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法官刚直不阿的性格,有效规范法官言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完善和强化对法官的监督制约机制,使法官能够以诚正身,成为社会诚信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从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其次,要以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为核心。司法诚信建设的最终落脚点体现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要诚实信用地行使诉讼权利,在规定的期间行使救济的方法,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积极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不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不干扰诉讼的进行,不实施拖延诉讼的行为,不实施与之前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不对对方的信赖作违反承诺或者不利于对方的行为。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官诚信司法,静态的诚信价值得以动态张扬,司法裁判维护诚信的社会效应得以全方位扩大。
再次,要以执行诚信建设为着力点。执行作为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决定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否能够最终实现,因此,执行诚信在司法诚信建设中具有尤为特殊的意义。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执行领域是司法失信的重灾区。被执行人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越来越多;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曲解生效裁判随意执行、拖延执行、借执行侵占当事人财产等违法现象也时有发生,生效裁判成为一纸空文的现象甚是普遍,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如何确保执行诚信是司法诚信建设面临的一个急迫问题。为此,必须高度重视执行威慑体系的建设,切实加强执行环节的监督,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功效,确保执行顺利进行,从而形成人人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廖永安:湘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