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新时代雷锋精神的集中体现。那么“见义勇为”遇到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会碰撞出什么样的火花呢?今天我们就聚焦典型案例,重点关注生命健康权纠纷案,带领大家进一步走进“见义勇为”。
李某和邹某酒后一同乘车到达邹某暂住处,在邹某暂住处发生争吵,激烈的争吵声引来邻居围观。此时,楼上正准备休息的赵某听到呼救声,下楼看见李某正在殴打邹某,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赵某和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某两拳,赵某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随后赵某被自己的妻子劝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重伤二级;邹某伤情属轻微伤。李某报警,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赵某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鼓励和提倡的行为。“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自然人,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四条确认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以及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可以作为免责事由,也称为“好人条款”,具有强烈的道德提升意义。
《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条中所用的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就是要根据实际的受损情况及受益人的收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
《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给见义勇为者提供了一个坚强的法律后盾。这些规定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保障了就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为大家学雷锋、做好事,传承、发扬新时代雷锋精神,吃了一颗“定心丸”。
(来源:中国电科第十四研究所 编辑:陈逸君 审核:陆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