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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驾照登记器官捐献重在弘扬生命意识
2012-02-14 21:12:30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29次 评论:0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有望年内实现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届时,居民在申领驾照时将对万一遇到车祸等意外情况死亡后,是否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以及捐献何种器官作出选择。(《重庆晚报》4月25日)

  据报道,中国每年约有150万患者需要器官移植,而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有1万例左右,其中来源于公民逝世后捐献的器官不到30例,而美国仅2009年上半年就有2304例。自愿捐献的寥寥无几,一方面诸多病人面临着疾病甚至死亡的威胁,另一方面则是买卖器官盛行甚至绑架、拐骗他人的违法犯罪屡禁不绝,加大器官捐献率可谓迫在眉睫。

  所以,我对卫生部此举非常赞同。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早有先例,例如美国就有公民在申领驾照时捐献器官的登记。在有些国家甚至更进一步,例如比利时国会立法规定:所有死者都将视为愿意捐出器官作为移植或研究用的捐献者;在新加坡,如果没有特别声明,所有死者将视为器官全部捐献。而且,卫生部门提出在登记驾照时登记捐献器官,强调自愿性,体现了人性化。

  但是,一项好的制度,在实践中能否产生预想的效果,更值得我们关注。黄洁夫提出,将制定在器官捐献之前、期间和之后对捐献者及其家人提供人文关怀和照顾的相应措施。这其中将包括救助补偿政策,器官捐献者有望获得物质补偿,比如减免器官捐献者及其家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减免器官捐献者的殓葬费用等。这样的配套制度如果能相应建立起来,将有利于促进公民自愿捐献器官。

  但是我以为,真正可能阻碍器官自愿捐献的难点,并不在于经济的问题,而在于传统的观念。第一就是我们传统上忌讳在生前谈死亡,不愿意考虑死亡之事。在申领驾照时,填写登记器官捐献,许多人很忌讳,他们忌讳谈死亡,也就谈不上自愿捐献器官的问题。其二是,中国传统观念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和“死后留全尸”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古代刑罚中,能保留全尸的刑罚比不能保留全尸的刑罚就明显是更轻的刑罚。所以,许多人根本不愿意在死后捐献器官,以保留全尸“入土为安”。

  这与许多西方人不一样,西方国家信基督教的多,认为身体不过是灵魂的寄居之所,死后灵魂升天。身体不重要,所以器官捐献率高。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97年8月31日,英国戴安娜王妃在巴黎车祸身亡,她生前是英国红十字会形象大使,有死后自愿捐献器官的记录。所以当被诊断为脑死亡后,经过迅速匹配,戴安娜王妃的肺、肝、肾、胰、角膜和部分皮肤移植给法国、芬兰、比利时等国的8名病人。

  今天,要让自愿捐献器官能得到有效的普及,破除观念的误区尤务重要。应当意识到死亡与生命是与生俱来,有生必有死,死亡是人类不可避免的事情,在生前谈论死亡,并不晦气,反而让人能更加珍惜生命。其次,死后捐献器官的行为,不应当理解为对死者的不尊重,反而是公民本人生命的延伸,为他人、为社会做出贡献,自己的生命在他人身上得到体现与延续,是对生命的更加尊重。我认为,官员、名人等社会精英,理应在弘扬文明上做出表率,带头登记自愿捐献器官,引领社会潮流。(文/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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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申领 驾照 登记 器官 捐献 重在 弘扬 生命 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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