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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与商业公司合作 利益输送还是增值保值?
2012-02-14 21:17:13 来源: 作者: 【 】 浏览:1519次 评论:0

  随着"郭美美"事件的爆发,公益机构是否可以投资实业的争论也随之浮出水面,尤其是涉及到基金会是否可以参股或者独立成立公司?

  按照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基金会投资的规定相当开放:在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条件下,基金会可以进行保值增值。但实际上,一些基金会却在操作过程中钻了法律的空子。

  近日,有媒体报道,上海市建国社会公益基金会与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诸多交集,其间不排除利益输送。

  2001年2月,开能环保的前身上海加枫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正式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上海建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国创投")出资714.3万元,占比71.43%,上海市建国社会公益基金会285.7万,占比28.57%。

  两年之后,2003年9月15日,建国基金会宣布以入股原价退出开能环保。同时,建国创投也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了建国基金会创始人瞿建国。而建国基金会在建国创投中出资1000万元,占20%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国基金会退出前后数年,这家基金会一直在充当开能环保的借款方。

  更值得怀疑的是,开能环保与建国基金会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允许开能环保在未来五年内可以向建国基金会分次借款,且无息贷款。

  看到此,人们不禁要问:到底如何操作才属于公益慈善类基金会的保值增值?哪些商业操作不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

  据所知,现在业内很多基金会面临转型,多数基金会都与商业性公司发生关联。为了更好了解基金会的增值保值,本期邀请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中央财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主任黄震、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资产管理部部长过美娟为您分享各自观点。

  法律对于基金会投资规定非常笼统

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 王振耀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 王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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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基金会 商业 公司 合作 利益 输送 还是 增值 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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