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春华
慈善,是公众出于真诚友爱而自愿进行的善举,它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慈善事业,实现的是人们的爱心;慈善机构,则是连接捐助者和受助者之间的桥梁。中华民族有悠久的乐善好施传统,现代慈善事业在中国也正处于发育之中,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慈善业有了快速发展,这是令人欣慰的。但慈善业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回避。在新年来临之际,笔者结合自己的研究,给“有病”的慈善业把把脉,开些处方。
慈善业的“病灶”在哪里
在看到中国的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尤其是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后出现过井喷式的发展之后,我们必须正视现实。2011年,可以说是中国慈善事业的灰色年。由于多起风波的接连出现,使快速发展着的慈善业迅速进入了冷却期。慈善业“病”了,这是不争的事实。
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6月“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公众通过慈善机构进行的捐赠金额大幅降低。2011年3月至5月,慈善机构接收捐赠金额62.6亿元,而6月至8月总额降为8.4亿元,降幅高达86.6%。但这期间全国接收的捐赠总额并未明显下降。由此可见,公众选择慈善机构捐赠的意愿已经降低,这可以说是公众对慈善机构不信任的一个信号。对慈善机构来说,则是严峻的挑战。
慈善之“病”,并非“暴病”,“病灶”早已存在:
其一,慈善业运行欠缺公正透明。慈善的生命在于公信,公信则来源于慈善业运行的公正透明。最新的中国行政透明度报告称,绝大多数省级红十字会未履行信息公开之责;一些慈善机构在接收和发放善款的操作过程中随意性强,尤其是发放善款缺乏严格的制度保障,权力发放、人情发放屡有所闻,甚至还有利用善款进行商业投资的。凡此种种,都导致公众对慈善机构不信任、不满意。
其二,慈善业运行缺乏严格的管理。公正透明的必然要求是严格管理。善款代表的是爱心,对待爱心当然不能懈怠更不能亵渎。慈善机构必须公正透明地用好每一分善款,这样才能对得起每一份爱心。然而,目前许多慈善机构的管理仍然还是粗放式的,制度不全,更少规范。有些地方的慈善机构内部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极其混乱,挪用、贪污现象时有发生,更甚者是内部工作人员作案数年,挪用、贪污巨额善款长期未被察觉。另外,在善款发放过程中,也常有经办人员挪用、贪污善款现象发生。
其三,监管不严,问责缺失。现代慈善业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和民间性的特点,这决定了它必须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政府在现代慈善业发展中的职能是进行有效的监管,落实问责制度。然而,从目前的情形来看,监管显然还未到位。到目前,绝大多数慈善问题都是由媒体尤其是网络发现并曝光的,虽然相关部门的跟进调查和处理越来越及时,但这毕竟是事后的处置,不是事前的监管和预防。
其四,行政化色彩浓厚,导致慈善业的职能未能有效发挥。这是慈善业的“先天性病因”。一直以来,中国的慈善机构多为官办,或者是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或者即便属于民间组织,往往也有相应(对应)的级别,任职人员或者本身就由政府官员兼任,或者享受相应(对应)的领导干部待遇。相当一些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仅仅成了“中转站”,募捐款进入的是财政账户。其运作方式同样行政化色彩浓厚,难以避免“政府病”——办事拖拉、运转低效,个别慈善机构居然很难起到救急救危的作用。虽然一些慈善机构在努力“去行政化”,但到目前为止,效果并不明显。
“处方”如何开
中国的慈善机构是一支庞大的队伍,是政府、市场之外一支重要的力量,应当在社会建设中发挥出相应的作用。要发挥作用,慈善机构必须创新管理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同时在强化行业自律的基础上,加大法律、行政和社会监管的力度。
处方一:加强慈善事业顶层设计,对慈善组织、慈善运行进行制度创新。顶层设计是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战略所需,只有健全和完善顶层设计,才能推进中国慈善事业的现代化转型。同时,慈善机构必须适应其社会性、公共性和民间性的特点,加快“去行政化”步伐,消除“官本位”。国家应该建立健全慈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比如,建立起募捐人资质制度,对个人实施准入机制。同时,确保慈善机构的经费开支与善款分离,去除从善款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做管理费的做法。这样,慈善机构才能真正成为一个受人信赖的“管家”。
处方二:增强透明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现代慈善的理念是公正透明,这也是慈善的生命所在。因此,慈善机构必须加快信息透明化的步伐。一方面,扩大信息披露主体范围,从原先的原则性有限性规定,具体、扩大到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另一方面,强化信息披露对捐赠时间限制和披露内容说明的规定,信息披露应当包括接收捐赠机构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收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机构财务信息等,并明确捐款接收、发放时间的公布时限。信息披露只有具体、翔实,才能便于公众监督。同时,必须出台强制性法规,使信息披露成为慈善机构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处方三:加大监管力度,严肃责任追究。目前,主管部门的监管还相当薄弱,具体的监管机构成立迄今只有三年时间,真正负责全国慈善事业管理的人员配备也少之又少,应付日常事务已焦头烂额,更遑论监管到位。这样的状况显然已不适应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因此,主管部门必须设立强大的专门的监管机构,并对慈善机构开展单独的行业监管,同时应对慈善运行实施常态化地巡视和督察。这样,既明确监管主体,又能使对慈善业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管得到加强。问责的强化,自然也是题中应有之义。严肃责任追究,可以有效惩戒失职渎职行为。对挪用、贪污善款的,则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惩处。
处方四:加强外部监督。一方面,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让更多的捐赠者进入慈善项目实施环节,这种让捐赠者介入的模式,可以激发其监督意愿,有效地监督善款流向;另一方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将那种类似信用评级的排名机制引入慈善领域,第三方通过分析工具和模型设计,拿出可量化的数据,制作年度慈善捐助报告和慈善透明度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这样,可以有效发挥独立机构对慈善行业的监督作用。此外,还应发挥媒体,尤其是微博、博客等自媒体的监督作用,让这些人人拥有的平台,成为监督慈善机构慈善运行的“利器”。
(作者系浙江省纪委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