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试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密存制度”
今年以来,沭阳县检察院面对该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趋增长的趋势,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并积极探索“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密存”机制,会同综治委、法院、公安、司法以及团县委等部门联合出台“沭阳县未成年人轻罪及违法记录密存制度”,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轻罪案件实行相对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污点记录不进入本人档案,有条件地封存于相关档案保存部门,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刑罚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严格适用条件,确定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密存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办案实践,该院严格把握“未成年人轻罪”标准,把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密存制度应用于犯罪情节轻微、被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该制度的案件应该具备以下六个条件:(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3)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4)犯罪嫌疑人品行端正,一贯表现良好;(5)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6)犯罪嫌疑人经本院决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二、规范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密存制度的操作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适用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密存机制的案件,采取品行调查、风险评估、听取被害人意见、密存前考察、密存宣告的五步工作法。首先,围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生活环境,走访相关人员,充分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和品行状况,对一贯表现较差,品行不端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予以公诉,不得适用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密存机制;其次,在品行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案情,重点是看其犯罪的情节是否严重,是否系初犯、偶犯,能否积极认罪、悔罪等因素,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大小、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判断对其适用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密存机制可能带来的再犯、社会舆论等风险;第三,征询被害人意见,看其是否愿意谅解犯罪嫌疑人。这一过程中,在不违反办案原则、不泄漏侦查秘密、不妨碍侦查进行的情况下,向双方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政策宣讲,告知他们的权利义务、诉讼程序和法律后果,促进双方回归理性,自愿和解,以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第四,对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置三至六个月的考察期限,确认其在考察期限内的遵纪守法、改过自新情况,对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适用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密存机制;最后,邀请公安、司法、团县委、学校等部门和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并要求参加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严格限制公开条件,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进行密存宣告。经过密存宣告以后,在今后的生活工作过程中,申请人可以不履行报告轻罪记录的义务。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依法相对不诉,体现法律对轻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以往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一般都作出公诉决定。大量的未成年被告人站上被告席,接受法庭的审判,虽然其中的一部分被依法判处缓刑,但毕竟是受到了刑罚制裁,对其此后的成长、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这一状况与我国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司法政策格格不入,也有悖于我国刑法对轻罪案件应当或可以相对不起诉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密存机制的探索,为解决这一现状开辟了新的途径,体现了法律对轻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二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今年以来,沭阳县检察院对受理的未成年人轻罪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积极推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密存机制,促进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占50%以上,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密存制度”从人本理念出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真正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体现了党委政府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关怀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