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奖百万”可彰显社会价值导向
报载,在审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说,“见义勇为牺牲的省政府才奖30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20万,太少了!”他建议奖励金额应提高至100万元。
“见义勇为”、“100万”,假如简单排列两个关键词,确实够吸引眼球。但假如说,给100万元,换你的生命,你会做何抉择?除非极端的个例,相信谁也不会轻率地拿生命去换金钱———不论其数额多么炫目。
欧广源的建议,实际上触及了现实中一个被有意无意回避的问题,那就是政府对见义勇为牺牲者该不该物质重奖。国人的传统是“义”“利”分隔,可以舍身取义,却万不可舍身取利。因此,以往官方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往往偏重于精神层面。虽然,近年民间对见义勇为者,常有自发的“捐款重奖”,如黑龙江“最美女教师”张丽莉收到全国各地捐赠金额1500余万元;不少地方也对见义勇为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但以立法形式重奖见义勇为者,却鲜见,因此,此建议如能被吸纳于地方性法规,无疑具有突破性意义。
事实上,近年来“英雄流血又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事例不断见诸报端,已广受社会关注。而据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统计,近十余年来,省内因见义勇为牺牲者174人、轻重伤者440余人,为其发放慰问奖励金1141万元,如此算来,平均每人仅获得不足2万元奖励,即便奖励金全部给牺牲者,人均也仅获6万余元。与英雄们因见义勇为而付出的巨大代价相比,这样的奖励太微不足道了。
也正因为对见义勇为者奖励机制的缺乏,以及相应保障救济机制的不健全,致使国内一些地方对见义勇为认定难、救助难,甚至出现河中救人牺牲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荒唐事。有的见义勇为者身受重伤,失去工作能力,沉重的后续治疗费用及生活拖累给其家庭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不仅让当事者伤感,无形中也造成社会道德的悲剧。
如今,我国对因公牺牲烈士的家人已形成较完善的抚慰和保障机制,但烈士的评定有严格程序及条件限制,许多见义勇为牺牲者未能获评烈士这一光荣称号。其实,从更宽泛意义上讲,所有见义勇为牺牲者都是“烈士”,在他人生命和财产遭受威胁时,他们义无反顾,英勇捐躯,社会不仅要褒扬其精神,更应对其家人、亲属以物质的奖赏和保障,这既是人文关怀,也体现了社会价值的导向,对弘扬正义,倡导向善的正能量,都有莫大意义。
或许有人担心重奖见义勇为令“义”沾上铜臭味,扭曲社会道德伦理,让见义勇为变为“见利勇为”。其实,这些担忧都是多余的。尽管在物欲的社会,利可以令人失去理智,但除非亡命赌徒,谁会拿自己的生命做赌注呢?回顾以往诸多见义勇为事迹的报道,哪一位舍己救人的勇士,出手前会去图谋荣誉、金钱?可以说,危难之际,许多见义勇为者就是出于人性的本能出手相救,根本没想过事后的奖励。
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我们不能让见义勇为牺牲者付出生命代价后,其家人却陷入生活的困顿。虽然生命不能用金钱衡量,但对善行的回报,除了精神上的感动与敬仰,量化的物质手段,往往能最直观地见到社会对善行的态度,这既能鼓励更多人向善,也体现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心。 阅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