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标准才能更好地激励见义勇为
目前我国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包括:31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的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各地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差别很大,造成了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省市所受到待遇不一致的情况。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郭玉英表示,目前,他们已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上报公安部,按照立法程序,估计最快后年可以出台。(7月24日《信息时报》)
同样的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大同小异,性质相差无几,但是在全国不同的地方,却面临认定标准不统一,认定部门不统一,奖励待遇不统一的局面。这三个“不统一”,实际上已经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了公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同度,在某种程度上也阻碍了人们见义勇为的热情。
其中的道理不难理解。比如张三在甲地做了一件在他自己看来属于见义勇为的事情,但是按照当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却最终没有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而李四在乙地做了一件几乎和张三一模一样的事情,按照乙地的见义勇为标准,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接受了各种表彰和奖励。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包括张三在内的甲地公众,会不会觉得“很受伤”,以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会不会不再见义勇为了?
同样的道理,即使张三和李四的行为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但是按照甲地的奖励标准,张三被奖励三千元,而李四却按照乙地的奖励标准被奖励了三万元,这是不是也会给张三和甲地的公众带来一种不公平的感觉,让见义勇为的奖励产生一种“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负面效应?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而实际上,这样的假设,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着。比如保安跟犯罪嫌疑人搏斗受伤,在广东可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在四川却不能。因为广东的定性是“法定职责以外实施的行为”;四川是“履行特定义务以外的行为”。
虽然对于绝大多数的见义勇为者来说,在他们挺身而出,实施见义勇为举动的时候,并没有想过以此换取名誉、奖励和实惠,但是站在鼓励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让好人有好报这个角度来说,事后的精神激励和物质表彰,都是必不可少的。那么,这其中就涉及到一个公平的问题,一是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应该统一,以避免同样的事迹,最终却出现你是见义勇为,我什么都不是的局面;二是事后的奖励标准要统一,以避免见义勇为者做出了同样的牺牲,付出了同样的代价,但是在精神抚慰和物质奖励上却厚此薄彼的情况。
见义勇为是当今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只嫌少,不嫌多,为了更好地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激励见义勇为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见义勇为氛围,理应把目前的“三不统一”变为“三统一”,减少各种不利因素对见义勇为事业的阻碍和伤害。苑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