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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谈统筹谋划社会诚信的建设
2012-10-28 20:38:51 来源: 作者: 【 】 浏览:748次 评论:0

统筹谋划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当前的社会诚信缺失状态,成因错综多维,但制度机制方面的种种缺位是一个基础性成因。抓住诚信建设中制度机制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切实加强顶层设计,是纠正社会诚信缺失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针对市场经济多元,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评信制度
  随着经济体制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人际交往也由传统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资源配置的多元化带来的流动性增加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加大,道德对诚信的约束力变得越来越小,失信行为时常发生。因此,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评信制度,为守信者做好诚信档案,对失信者的违规行为进行登记,应是当下加强诚信建设的基础条件。
  为此,应着力抓好三个重点:一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征信评信制度,根据个人或企业等社会主体的信用内容,参考诸如北京市企业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管理系统、广州市企业户籍式信用档案评级制度、安徽省职业经理人诚信等级评判条例等各地经验,加快建立与国际权威评级要求基本保持一致的信用等级、各等级的内容界定、评判程序、信用查询系统、信用档案记录以及实施范围等可相互对照内容的诚信评价体系。二是建立统一的公民诚信代码和信用查询系统。借鉴国外经验,采取政府强制的政务代码,伴随人一生的每一笔收入、纳税、借贷、还贷的情况都记录在案,社会各机构根据此代码的信用记录来做出相关判断,以切实推动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的互联互通互查。三是设立专门从事记录和评估资信情况的信用管理部门。在对个人、企业乃至政府的行为进行独立、定量审核的基础上,既利用现有的规章、协议、合同等加以强制性约束,又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通过公开信息等方式突出对公民诚信责任的强化。
  针对“诚信”价值虚置,合力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诚信”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最重要的道德准则,它既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又是至今富有生命力的价值理念。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面对转型升级不断加快的现代社会,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价值追求受到了冲击与挑战,诚实守信等核心价值观在某些人看来成了老实吃亏的代名词。
  有效推进诚信文化建设,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措施:一是深化社会主义诚信价值的理论研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中西优秀文化融合的、引领社会思潮的诚信观,融诚信价值于各行各业的行为准则之中。二是重视社会主义诚信价值的宣传教育。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要充分体现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对诚信价值的教育、研究和宣传工作,着重抓好党员干部、青少年和知识分子三类群体的教育引导工作。三是采用现代化手段积极有效传播社会主义诚信价值。有针对性地采用影视、网络、书籍等多种形式,增强社会主义诚信价值传播的通俗性和生动性,进一步增强人们对社会主义诚信价值的认同感和践行自觉性。四是选择和树立讲诚信的先进典型。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诚信价值真正内化为广大社会成员的价值追求,外化为广大社会成员的行为自觉,真正达到合力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目的。
  针对法治精神缺位,提高社会诚信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在中国历史上诚信一直被视为基本的德性观念和道德准则,但却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法治对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现代社会,社会诚信建设既需要道德的培养教育,更需要法律制度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就征集、使用、披露、保护信用信息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导致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当前,治理我国社会诚信缺失问题,一是科学设计好诚信立法的内容。要准确把握信用建设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抓紧修改企业法律制度,增加企业信用管理的内容;制定征信业促进法,全面促进信用中介的发展和规范;制定失信惩戒法,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构建全方位的社会诚信法律规范体系。二是加快诚信立法配套制度建设。应加快信用信息搜集、评估、档案管理、查询以及信用担保、服务监管、信用权保护、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制度的建设,使之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三是增强诚信立法的可操作性。要根据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研究制定既适合当下、又符合长远的法律法规。
  针对诚信风险低值,加大对守信失信行为的奖惩力度
  奖惩机制是社会调控中不可缺少的机制。政府、企业、个人在现实生活中是守信还是失信,取决于很多因素,其中失信的成本和守信的收益问题是人们权衡是否诚信的重要因素。国外成功的经验证明,依法设置的奖惩激励机制能够杜绝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让政府、企业或者个人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因此,加大对守信失信行为的奖惩力度,切实提高诚信缺失者的风险成本,是当前加快我国诚信建设的关键举措。
  加大对守信失信行为的奖惩力度,当前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制度。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诚信是立身之本”、“诚信是经商之道”、“诚信是为政之要”这一“软性力量”的同时,用制度、法律、规范等“硬性力量”来鼓励支持讲诚信的社会氛围。二是构建综合惩罚机制。政府部门要采取降信誉等级、限制信用消费、取消信誉资格等必要的惩罚措施,行使对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发挥民间社团、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的监督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商务惩戒作用,以及运用法律的手段惩处失信者等司法性惩戒,加大对失信者的综合惩戒力度,使失信者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三是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要重点加大对司法、政府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促使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率先垂范,牢固树立诚信司法、公正行政观念,确保司法与行政结果公正,为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创造条件。(陈律/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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